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下称“吉林石化”),日前因污染大气被环保安排诉至法庭。
11月18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下称“自然之友”)诉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在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
担任本案审判长的吉林市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刘凤昌称,这是吉林省2013年在吉林市中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来,省内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围绕“被告是不是存在超支排污做法”、“超支排放污染物致使的大气环境治理费用如何确定”两个焦点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原告当庭请求对被告超支排污做法造成的大气环境治理费用进行鉴定,被告也表示同意。
庭审持续约2小时,因原告不同意调解,合议庭宣布休庭,宣判时间另行通知。
原告:吉林石化长时间超排
公开资料显现,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下属的自备电厂“动力一厂”主要承当吉林石化中部生产设备供电、供汽、以及制水等动力能源任务。“动力一厂”是本案中超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来源。
环保部在通报2015年前两个月新环保法执行情况时曾公开发表:“吉林省吉林市环保局对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大气污染物超支排放做法按日连续处分78万元。”
依据国控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及有关行政处分决定书内容显现,2015年1月-2016年8月初,“动力一厂”长时间向大气超支排放污染物,包含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2015年2月-2016年1月间,吉林市环境保护局针对中石油吉化超支排放先后做出过10次行政处分决定,其中包含8次按日连续处分,罚款总额高达651万元。
而在环保部今年11月5日公布的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发现的东北地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数据异常、涉嫌超支的39家企业名单中,仍包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动力一厂。
原告自然之友认为,被告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长时间(超过18个月)超支排放大气污染物,事实清楚,依据充沛,累计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分共计13次,处分金额高达1870万,且至今未彻底整改合规,其违法排污做法严重危及大气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自然之友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中止超支排污对大气环境的损害,消除一切不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做法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险,并承当其超支排污期间所产生的大气环境治理费用,该费用用于当地大气环境保护,判令被告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关停对环境损伤更大
被告代理人答辩称,中石油吉林石化“动力一厂”在原告提起诉讼之前现已实施了环保设施改造,并且尽力通过降负荷、喷氨、烧精煤等措施完成达标排放,为此公司付出了巨大成本。
被告代理人说,通过大气环境监测数据分析可知,2016年吉林市江北地区(“动力一厂”所在行政区域)七个月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的月均值都未超过国家二级空气质量标准,大气环境不存在损伤问题。尽管“动力一厂”在2015年由过超支排放做法,但未对吉林市大气环境造成损伤。因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大气环境治理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此,原告质证称,被告提交的依据不能证明大气环境没有受到影响。并且,江北空气质量数据监测与本案无关。
另外,原告称,被告曾被列入环保部公布的2016年第一季度严重超支企业名单。原告供给的国控在线监测数据显现,今年8月份,被告扔存在超排,环保部也要求被告及时改正违法超排做法。
审判长刘凤昌向被告询问,“为何受到行政处分后并未关停设备,而是继续生产”。
被告代理人辩称,这是出于社会公众利益思考,因为“动力一厂”担负了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的生产动力,以及周边企事业单位的供电、供汽:“整个(吉林市)江北地区的电力和蒸汽都由我们负责,一旦停产,上述企事业单位如独自建设锅炉成为更大的污染源,对吉林市大气环境造成更大损伤。”
双方答辩结束后,审判长刘凤昌说:“我们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的发展,本案被告作为我国大型国有企业更应该担负起保护环境的责任。”
刘凤昌询问双方当事人是不是情愿调解,原告不同意和解,合议庭宣布休庭,何时宣判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