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北京高院对“周新源等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周新源等人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该裁定书也于同日公布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
私分2100万元液化气销售款补贴领导购房
该案被告人除周新源外,还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下称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原副总经理安文华、原总会计师贾东以及矿区事业部综合办原主任李进兴。
2015年3月,中纪委官网曾发布消息称,安文华和贾东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同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周新源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
北京高院的裁定书显示,2016年12月30日,北京三中院作出刑事判决书认定,2008年至2009年,周新源、安文华、贾东伙同李进兴,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该公司2695.76万元液化气销售款中的2100万元私分给公司20名领导发放购房补贴,剩余200万元,贾东决定暂放李进兴处。2014年8月,这2300万元全部退回塔里木油田分公司。
北京市三中院还认定,安文华在担任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副总经理期间,通过与塔里木油田分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安东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安东石油),以安东石油员工的身份,为其子安某办理北京户口。2012年9月至2015年3月,在安某未实际在安东石油工作的情况下,安东石油为安某缴纳社保4.7万余元。
2015年3月,安东石油在得知安文华被单位纪检部门调查后,与安文华的妻子金某补签了安某的委托代缴社保协议书,并办理了安某的离职手续。2015年4月,金某将安东石油代缴的社保退还安东石油。
北京市三中院认为,塔里木油田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周新源、安文华、贾东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进兴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安文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鉴于贾东、李进兴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李进兴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北京市三中院判决周新源、贾东、李进兴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4年和2年。安文华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2个月。
辩称福利分房政策系沿用之前惯例
一审判决后,贾东、李进兴服从判决,周新源和安文华不服,提出上诉。
周新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福利分房政策经过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公开透明,且沿袭之前的做法,并参照中石油总公司的操作模式,本质上是支付福利分房补贴而并非集体私分公款。
周新源的辩护人还提出,购房补贴款来源于国有企业自主支配的经营管理资金,对此截留、坐支的行为仅违反财经纪律,且周对具体细节不知情;周作为公司负责人却没有要房,不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形态。
安文华也辩称他的行为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他提出,本案福利分房政策系沿用之前的惯例,其对隐匿液化气销售一事不知情,并未积极参与。
北京高院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周新源、安文华二人对于私分国有资产一事是否知情并参与。
经查,在案证据证明,1997年、2000年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出资,为符合条件的副总工程师以上的领导在北京购房。周新源上任后,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沿用之前的惯例,为领导们在北京购房。
北京高院认为,虽然班子会没有集体研究购房补贴的钱款来源,但均应明知中石油总公司对油田分公司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油田分公司除了用公款补贴,没有其他的合法收入来源。
北京高院还认为,虽然周新源、安文华均辩称对隐匿液化气销售一事不知情,但二人作为班子会成员,对于未通过正当合法渠道向中石油总公司申请购房补贴已有明确清楚的认知,却依然同意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实施上述方案,已具有私分国有资产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故应当对贾东、李进兴等具体执行人员采取隐匿液化气销售方式筹集购房补贴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周新源也供述称,他在得知贾东用隐匿液化气方式筹集购房补贴后,虽然立即叫停此事,但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仍然同意这部分销售收入为领导北京购房发放补贴。
因此,北京高院未支持辩方的辩护意见,最终驳回他们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