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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开采类工作将强制投保环责险 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

  日期:2017-06-12 10:11  关注度:585

6月9日,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发布《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提出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意见稿要求,在我国境内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等八类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环境高风险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责险)。所谓环责险,是指以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因其污染环境导致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强制性保险。

资料显示,200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开展环责险试点。此后,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等重要文件均明确要求推进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工作要求,2007年、2013年,环境保护部联合保监会两次发布文件,指导地方推进环责险试点工作。目前,全国大部分省份已开展环责险试点,覆盖涉重金属、石化、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处置等行业,险企已累计为企业提供超过1300亿元的风险保障金。虽然投保环责险可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但依旧有部分高风险企业不愿投保。为堵住高风险企业风险,意见稿列出了八大类别的企业必须投保。

一是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Ⅲ类及以上高风险放射源的移动探伤、测井等;二是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三是建设或者使用尾矿库;四是经营液体化工码头、油气码头;五是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所列物质并且达到或者超过临界量;

六是生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所列具有高环境风险特性的产品;七是从事铜、铅锌、镍钴、锡、锑冶炼,铅蓄电池极板制造、组装,皮革鞣制加工,电镀,或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含汞催化剂生产氯乙烯、氯碱、乙醛、聚氨酯等;八是国务院规定或者国务院授权环境保护部会同保监会规定应当投保的其他情形。

此外,2005年以来发生过特别重大、重大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也应当投保环责险。据环保部介绍,2016年,全国环责险投保企业1.44万家次,保费2.84亿元;保险公司共提供风险保障金263.73亿元。记者注意到,这相对于我国3万亿的保费规模来说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意见稿规定,环责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第三者人身损害、第三者财产损害、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四个方面。在赔偿方面,意见稿提出,环境高风险企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受害者在保险合同有限期届满后三年内向环境高风险企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请求,由环境高风险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依法在环责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同时,意见稿中指出五类情形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具体包括: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害;环境污染犯罪直接导致的损害;故意采取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直接导致的损害;环境安全隐患未整改直接导致的损害;环境保护部和保监会确定的可以除外的其他损害。

对此,有分析指出,整体而言,环责险对保护环境污染受害者意义很大,对降低企业污染风险有好处。在一些环境污染威胁较大的行业采取强制险,肯定会带来积极意义。但是,这也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负担,而企业增加的成本或将被转移至产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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