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日,姚某借住同事温某租的房里,没想到第二天,许某便在该房里因煤气中毒抢救无效死亡。悲痛不已的许某父母便将房东项某诉至法院,要求项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8万元。近日,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许某父母诉称,由于被告没有提供供暖,许某才用煤球炉子取暖。被告处虽安置了煤烟报警器,但是被告没有告知受害人。由于被告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导致许某一氧化碳中毒,故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项某辩称,我根本就不认识许某,我也不知道她在我的房子里住。我已经把房租给温某好多年了,我不清楚谁让许某住进西厢房的,我们也没有在西厢房放煤炉子,且西厢房里我们大队统一安装了报警器。故我认为我没有责任,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虽在项某所有的房屋中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但事发时,该房屋由他人租用,项某并不是该房屋的实际控制者和支配者,项某对许某事发当晚在其房屋中居住的事实不知亦无法知情;且屋内安装有一氧化碳报警装置,亦有相关人员经常进行一氧化碳中毒防护提醒,许某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情况超出了一般房屋所有者可以预见的范围,故项某对许某的死亡并不存在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最后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