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朝阳区环保局开出朝环保罚字〔2017〕3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加油站未按照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被罚款3万元。
朝环保罚字〔2017〕3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7年5月31日,朝阳区环保局委托北京联合智业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的密闭性,5号汽油加油机点位的液阻,7号-22号汽油加油枪的气液比进行了监督性检测。2017年6月8日,朝阳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加油站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加油站正常营业,有6名员工正在给机动车加油。该加油站共有8台加油机,共计16条汽油加油枪。根据北京联合智业检验检测有限公司2017年6月1日出具的编号为UI17051225UB号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加油站12号、16号、17号、21号、22号汽油加油枪气液比高低档检测值分别为0.95、0.96;0.90、0.80;0.94、0.99;0.98、0.96;0.85、0.90,18号汽油加油枪气液比低档检测值为0.98,20号汽油加油枪气液比高档检测值为0.96。以上7条汽油加油枪的检测结果不符合北京市《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DB11/208-2010)中规定的气液比限值(1.0~1.2)。
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加油站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朝阳区环保局对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加油站处以三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