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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第四次划定禁燃区 推广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日期:2017-09-07 09:25  关注度:447

日前,广东省惠州市环保局发布关于征求《关于划定惠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意见稿指出,惠州拟全市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推广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或改用集中供热。

惠州第四次划定禁燃区

“划定惠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将进一步推进惠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大全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力度,有效改善惠州环境空气质量。”市环保局负责人表示。

笔者获悉,2010年7月2日,惠州首次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惠城区中心区域被划定为禁燃区。两年后,禁燃区范围扩大至惠城区、惠阳区、仲恺高新区及大亚湾区部分区域。惠州现行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2015年10月31日由市政府发布的《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惠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划定的,禁燃区为全市7个县区的中心城区或县城区域以及部分高新产业园区、工业区。

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意见稿将全市范围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全市分为三类管控燃料控制区

市环保局负责人介绍,意见稿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明确的燃料,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其中,Ⅰ类包括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Ⅱ类包括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Ⅲ类包括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根据意见稿,惠州全域将分为Ⅰ、Ⅱ、Ⅲ三类管控燃料控制区。”该负责人介绍,惠城区、惠阳区和仲恺高新区均分别划定为严格、较严的管控禁燃区。

其中,Ⅲ类管控燃料控制区包括惠城区江南、江北、桥东、桥西、龙丰、河南岸街道全域,惠阳区淡水、秋长街道全域,仲恺高新区惠环、陈江街道、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规划建设区域,大亚湾开发区除大亚湾石化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惠东县平山街道全域,博罗县罗阳街道全域,龙门县,龙城街道全域。

Ⅱ类管控燃料控制区包括惠城区除Ⅲ类管控燃料控制区的其他区域,惠阳区除Ⅲ类管控燃料控制区的其他区域,仲恺高新区除Ⅲ类管控燃料控制区的其他区域,惠东县大岭镇、白花镇,博罗县园洲镇、石湾镇、龙溪镇、泰美镇。Ⅰ类管控燃料控制区则是除Ⅱ、Ⅲ类管控燃料控制区的全市其他区域。

推广清洁能源改造与使用

意见稿明确,Ⅰ类管控燃料控制区和Ⅲ类管控燃料控制区,自通告实施之日起将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Ⅱ类管控燃料控制区,自2018年1月1日起,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及其他高污染燃料设施须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其他清洁能源或改用集中供热;自2019年1月1日起,10蒸吨/小时(不含)以上20蒸吨/小时以下(不含)燃煤锅炉须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其他清洁能源或改用集中供热。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20蒸吨/小时以下(不含)的燃煤锅炉。同时,禁燃区内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气化供热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要达到或优于天然气锅炉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各县、区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划定禁燃区,一方面将强化禁燃区管理措施;另一方面将积极推广更环保的燃料。”市环保局负责人介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整改监督工作,将禁燃区监管纳入环境监管网格,组织各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加大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

同时,市发改局推进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实施集中供热,市住建局加快推进天然气管网建设,推广天然气使用;市环保局及市质监局指导各县区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或进行清洁能源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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