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中石化,中石油安徽公司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进度严重滞后,未完成《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的任务,省环保厅会同省商务厅对中石化安徽销售分公司,中石油安徽销售分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会明确提出,将于2018年1月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规定启动处罚程序。
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2017年底前,加油站地下油罐应全部完成防渗改造工作。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十条明确要求“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约谈指出,中石油、中石化作为央企要站在讲政治、顾全局的高度,正确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快推进改造进度,切实落实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
约谈会上,中石化安徽销售分公司,中石油安徽销售分公司代表表示:将坚决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与政府部门协调,加强对油罐防渗改造的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国有企业带头治污减排防范环境风险的社会责任。
据了解,《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约谈会明确提出2018年1月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规定启动处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