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大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大连石化公司“8·17”事故调查组联合通报了大连市政府对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8·17”事故调查报告批复,14人被追责。
2017年8月17日18时31分,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第二联合车间140万吨/年重油催化裂化装置泄漏起火,市委、市政府立即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开展事故救援工作,于21时08分成功扑灭火灾,避免了造成次生灾害,最大限度减少了事故损失。此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90余万元,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要求查明事故原因,防止此类事故重复发生,市委、市政府领导作出重要批示和指示,要求查明事故原因,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大连市政府成立市公安消防局牵头的联合调查组,本着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经查,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大连石化公司第二联合车间三催化装置分馏单元原料油泵(P2201/2)驱动端轴承异常损坏,导致原料油泵剧烈振动,造成密封波纹管多处断裂,引起油料泄漏着火。间接原因主要是该公司设备方面存在运行管理不严格、设备监测管理制度不够细化、设备检查记录不够认真、未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工艺、装置方面存在安全交底不够正规、工艺技术月报缺少具体分析、外操巡检不到位、巡检规定不够细化、对巡检人员监管不够严格;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落实全员责任制不够到位、落实安全承诺公告制度不够到位等问题。
近日,辽宁省安委办和国务院安委办分别审核同意大连市政府对该起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同意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责成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对14名相关责任人员处理如下:
1.庞晓东,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2.李善春,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党委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马强,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副总经理、安全总监、党委委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4.景玉忠,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5.宋顺奎,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所属大连石油化工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6.张群杰,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所属大连石油化工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党委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许诚华,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所属大连石油化工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机修车间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8.王剑,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第二联合车间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9.谷荣宽,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第二联合车间党支部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0.张忠凯,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第二联合车间三催化装置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11.丛继功,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安全环保处处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12.晏永权,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机动设备处处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13.何明川,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生产运行处处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14.李文广,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三催化装置外操巡检员,给予开除。
今年3月2日,大连市政府召开全市危化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提出危化行业“大事不能出、小事也不能出”的工作目标,对全市危化行业治理提出工作要求。大连市安委办多次召开会议,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要求,制定危化行业长远治理工作方案和以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为监管重中之重的工作措施,强化监督检查;对中石油总部有关负责人和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人员更换造成安全生产管理盲区,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还在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基础上,聘请国家危化品协会专家组,对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进行全面诊断,要求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