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苏某权从2016年起在防城港从事贩卖液化石油气的活动,由于这两年生意不好,使得他将市场转移到了北海来。2017年4月起,在未取得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彬定村委会、北海铁山港区营盘镇黄稍村委会等地倒卖液化石油气。同年12月16日,其被当场抓获,当时在车上共有60瓶液化石油气。至被查获时止,其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73000余元。
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在查清本案的事实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苏某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3000元。
这个案件给我们起了很好的警示作用。液化石油气作为一种化学产品,因其具有易燃易爆的物理特性而被《危险化学品名录》收录为危险化学品,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施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同时,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气的一种,规定为限制买卖的商品。经营液化石油气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上述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