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被告人朱小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2019年1月的一天,五河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对五河县一村里“中原石化加油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被告人朱小悠在未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等证照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成品油。经安徽文德税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朱小悠非法销售成品油金额为1780164.7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小悠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危险品石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小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出非法所得,有悔罪表现,亦可酌定从轻处罚。经五河县司法局评估,被告人朱小悠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不致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为打击犯罪,维护市场管理秩序,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