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颁布了关于石油天然气经营的新规定,用以替代2009年11月26日颁发的关于石油液化气经营107/2009/ND-CP号决定及2011年12月16日关于石油和石油液化气经营领域行政手续修改、补充的第118/2011/ND-CP号决定第二条,并对在越南经营石油天然气的部分规定作了调整。
根据规定,石油天然气进出口商应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拥有或共同拥有越南港口系统的码头或有至少五年的码头租赁合同。二是进出口经营商应拥有、共同拥有或租赁储罐总容积不少于下列标准的储存库,以接收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输送的油气。具体要求:液化石油气(LNG)经营者的储备库总容积不能少于3千立方米;液化天然气(LPG)经营者的储备库总容积不能少于6万立方米;压缩天然气(CNG)经营者的储备库总容积不能少于20万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