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栾树海等21人与被上诉人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菲公司)、一审被告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进行了二审宣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对栾树海等21人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予以免除。栾树海等14名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康菲公司、中海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宣判。
2011年6月,渤海蓬莱19-3油田发生重大海洋溢油污染责任事故。国家海洋局、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等部门组成的溢油事故联合调查组认定,康菲公司承担溢油事故的全部责任。为了及时有效挽回渔民养殖损失和海洋生态损失,国家海洋局、农业部等行政主管部门以行政协调集中索赔方式,与康菲公司协商污染损害赔偿问题。经过协调,康菲公司支付了10亿元人民币的赔偿补偿款,其中7.315亿元用于赔偿补偿从河北省乐亭县至辽宁省绥中县连续岸段受污染的“四县三区”渔民的养殖损失,还支付了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补偿款16.83亿元。截至2012年底,受污染影响的约4500余户渔民接受了行政协调,并获得了养殖损失赔偿。栾树海等21名养殖户不接受行政协调赔偿补偿,以溢油事故给其养殖海参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天津海事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溢油事故对栾树海等21名养殖户的养殖海域造成了污染,其养殖权利应受到保护,康菲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海油公司不是油田的作业者,也不控制污染源,不承担赔偿责任。栾树海等21名养殖户应当对损失程度和数额承担举证责任,由于栾树海等21名养殖户的举证未达到充分、确定的程度,因此天津海事法院结合相关证据及案件事实,对污染程度和数额进行了综合认定,参照行政赔偿补偿标准酌定栾树海等21名养殖户的损失数额为1683464.4元,并免除了栾树海等21名养殖户应承担的诉讼费用。
栾树海等21名养殖户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